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0日
广西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吸引高层次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多样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相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实行“民办官助、管投分离、独立运作”的运行模式,具有职能定位综合化、研发模式集成化、运营模式柔性化等新特征。
第二章 加快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
第三条 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采取与科技研发、科技服务相适应的运行机制,主要为企业提供合同科研、技术转移、公共服务以及整套技术解决方案服务。
第四条 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自用的土地、场所、重大设备及运转维护等以政府投入为主,以交钥匙工程的形式引入国内外一流水平研发团队进驻和管理,实行专业化和市场化运作。对政府所投的资产,三年内无偿使用,技术创新及科技成果实行就地转化;对三年内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团队,转为有偿使用所投政府资产。
第五条 简化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及环评等手续,对其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可采取自行建设,并报有关部门。
第六条 以财政投入为主的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不直接从事规模化生产,在自主研发的创新成果暂无企业接受时,可独立或联合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创办衍生、孵化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及商品化;衍生企业满五年或研究成果转化的产品形成一定市场规模时,该类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应及时调整股权比例,出让控股权和经营权,并退出股份。
第七条 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兼职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创办衍生企业,由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科研人员所在单位应认可其在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的工作业绩,并作为工作考核和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鼓励税务机关根据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需求,提供个性化税务服务,依法依规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可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为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科技企业信用贷款等科技金融服务。
第十条 对创办不超过五年的初创期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通过评审择优,从自治区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中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由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的总体发展规划、评价标准、评审程序、考核机制,对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实行三年一期的目标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其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支撑作用、产业共性技术开发能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成效等。
第十二条 新型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提交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与总结以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其变更负责人、调整团队领军人物、创办衍生企业、调整衍生企业或入股企业的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打造高水平创新研发平台
第十三条 优化整合各类创新研发平台,通过撤、并、转等方式,合理归并自治区各部门现有的各类创新研发平台财政资助渠道,整合形成新的自治区创新研发平台资助体系。各部门管理的创新平台建设相关财政经费,全部纳入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统筹管理,不再另行安排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自治区创新研发平台资助体系主要分为应用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高端智库三类。应用基础研究类着重定位于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应用开发类着重定位于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工程化试验及科技成果转化;高端智库类着重定位于党政重大决策研究咨询、重大政策评估。
第十五条 聚焦事关广西长远发展的重点领域与产业,超前部署建设一批应用基础研究类、应用开发类和高端智库类创新研发平台,每年评审择优对三类创新研发平台分别给予每家不低于800万元、1000万元和8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级创新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1000万元。
第十六条 创新研发平台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其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十七条 推动创新研发平台资源开放共享,建成统一开放的自治区科研设施与大型仪器网络管理系统,将由财政资金出资购置、分布在各类创新研发平台中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全部纳入网络管理系统管理。
第四章 大力推进创新型市县镇建设
第十八条 选择南宁、柳州、桂林、北海等创新基础条件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对周边带动作用大的城市开展创新型城市试点工作,推动有条件的设区市率先进入创新型城市行列。支持20个城镇化基础好、科技资源丰富的县(市、区)率先进入创新型县(市、区)行列,结合自治区“特色小镇”创建工作,重点培育10个以高新技术、科技服务、产城融合为特色的“创新小镇”,形成示范逐步推广。
第十九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科技等主管部门负责创新型市、县、镇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认定管理、评价考核等工作。凡参加评定的市、县、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创建规划及实施方案,并向自治区相关部门申报,经第三方机构评审,由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第二十条 建立多元化评价指标体系,科学合理监测创新型市、县、镇建设动态。创新型城市从创新投入、企业创新、科技产出、创新绩效、创新环境等五个方面进行评价考核;创新型县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财政科技投入、专利产出、企业研发投入、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创新小镇”从特色鲜明的主导产业、企业数量与质量、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镇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创新型市、县、镇建设及先进奖励。自治区优先支持在创新型市、县、镇开展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项目、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五章 强化创新型功能区建设
第二十二条 大力推动高新区发展,支持条件成熟的自治区级高新区升格为国家级高新区。鼓励国家级高新区按有关规定申请适当扩区,支持高新区以一区多园、托管、代管、合作共建、行政区划调整等形式,拓展发展空间。
第二十三条 高新区的财税收入、土地出让收益、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等,上缴所在市部分均按一定比例返还高新区,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创新发展及产城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 加大高新区用地指标支持力度,经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允许高新区将辖区内企业所承担的科技项目捆绑打包列入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统筹推进,符合自治区专项用地指标安排条件并及时提出申请的,倾斜安排项目用地指标。
第二十五条 赋予国家级高新区必要的经济、社会、行政等管理权限和职能,强化高新区管委会的综合服务功能和科技创新促进功能。探索推行高新区相对集中许可权政改,开展依法授予高新区管委会市一级土地、建设、环保、项目审批、财政等经济和相关行政管理权限,实现不出园区就可以办结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探索建立虚拟大学园,按照高新区管理机制运作,高起点规划、多元化投入,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以交钥匙工程的形式,围绕广西重点优势产业引进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院所进园区设立分校分院(所),打造集技术研发、科技孵化、产业开发、教育培训为一体的创新集聚区。
第二十七条 大力推动大学科技园建设,具备条件的理工类高校要将大学科技园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制定和落实相应的激励政策,向大学科技园开放学校的各种资源,使其成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的重要基地。以大学科技园为载体,推进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创业社区等新型众创空间建设,加快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大学科技园考核评价体系,从孵化条件与能力、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创新创业环境、培训辅导水平、融资服务等方面对大学科技园进行年度考核,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将大学科技园发展水平纳入相关高校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推进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工作,具体任务分工见附表。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广西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任务分工表
附表
广西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实施办法
任务分工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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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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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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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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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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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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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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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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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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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编办、政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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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商局、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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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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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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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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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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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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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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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厅、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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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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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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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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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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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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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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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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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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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厅、广西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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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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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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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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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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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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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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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绩效办、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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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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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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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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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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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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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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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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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农业厅、林业厅、水产畜牧兽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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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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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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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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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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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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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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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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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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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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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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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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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厅、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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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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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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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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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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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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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
科技厅
|
16
|
第十九条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
科技厅
|
17
|
第二十条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
科技厅
|
18
|
第二十一条
|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
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
|
19
|
第二十二条
|
科技厅
|
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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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第二十三条
|
财政厅
|
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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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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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国土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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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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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自治区编办
|
各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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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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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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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厅、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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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第二十七条
|
教育厅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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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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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科技厅
|
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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