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管理,规范项目预算评审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相关文件精神,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市科学技术局归口管理的市级各类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费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项目预算评审工作,保障科研经费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更好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励科研人员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南科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评审是指对项目申报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既定的标准,在项目立项决策前,对项目预算进行审议和评价的活动,是科技项目技术经济论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技管理部门控制项目预算和核定财政科技补助经费的重要依据。
(一)目标相关性。项目预算应以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项目任务紧密相关,预算的总量、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二)政策相符性。项目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财务制度以及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经济合理性。项目预算应与研究成果预期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相匹配,并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一致,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完成任务的前提下,节约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申请财政科研补助经费50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须开展预算评审工作。申请财政科研补助经费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预算评审。
第四条 预算评审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评审专家和专家组对项目预算评审结果负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是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对项目预算审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预算评审工作,对评审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项目申请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并配合预算评审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供项目有关材料和信息,并对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预算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市科学技术局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章 预算评审程序
第八条 预算评审程序包括评审委托、形式审查、组建评审专家组、专家组评审、报告形成与提交五个程序。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局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办理具体预算评审事务。
第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提交评审材料,包括:
(一)项目预算申报书,包括项目预算申报表、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说明中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进行说明。
(二)出资证明材料,除申请财政科研补助经费外,存在自筹经费的,需提供出资承诺及企业资产负债表、完税证明等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银行贷款以及地方配套财政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按照“谁出资谁证明”原则,由实际出资方提供证明。所有自筹经费证明,均应说明经费的来源、金额、落实情况及具体用途。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材料,应当及时告知申报单位修改和补正。
第十二条 受委托单位根据项目所属领域和研究内容,从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建预算评审专家组。
评审专家应为熟悉项目研究内容的技术专家、熟悉财政财务政策的财务专家及熟悉科技工作的管理专家,在相关的技术、科技经济管理、财务等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权威性,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的管理职务。对于产学研相结合的项目或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的项目,应当吸收企业或行业专家参加。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预算评审工作一般要求在提交行政决策前完成。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合并进行,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在技术论证专家组基础上,增加2-3名经济或财务管理专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项目经费一并进行预算评审。
第十四条 预算评审采用专家独立评审和专家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专家组集体的预算评审报告。
(一)专家独立评审。各专家根据预算评审材料,对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价。每位专家对每个项目独立形成评审意见,并按统一格式填写《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评审专家意见表》。
(二)专家组评议。在充分独立评审的基础上,专家组应当对项目预算进行讨论和评议,由组长负责汇总形成评审专家组集体意见,填写《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评审报告》。专家组也可以根据项目经费预算规模、预算问题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组织实地考察或听取被评审单位陈述和解释。如专家组对某些问题争议较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在项目预算评审报告中,应当阐明争议的问题及不同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组在预算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规范的预算评审报告及参评专家评审意见表等材料。
第三章 评审方法和内容
第十六条 预算评审方法包括政策对比法、目标任务对比法、数据统计分析法、调查法、专家经验法、案例参照法和成果反推法。在考虑项目特点的基础上,选用适宜的方法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预算评审包括项目总投入预算评审和科目预算评审两部分。
第十八条 项目总投入预算评审要点
(一)项目总投入与项目研发任务、目标的一致性。判断项目总投入是否能够支持研发任务的完成,是否能够取得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二)项目总投入中经费来源可靠性和比例结构的合理性。预算中所列的各项经费来源是否可及时足额到位;申请市级财政科技补助经费、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自筹经费、地方(部门)配套经费比例结构是否合理。配套资金的筹措能力和配套经费的投入力度可以作为项目优选的重要条件;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资金不能作为自筹资金来源。
(三)财政科研补助经费资助方式是否符合财政支持科技活动的规定及项目特点。
第十九条 财政科研补助经费预算评审要点
财政科研补助经费预算评审,主要以《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来进行。
项目经费开支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1.设备费:购置(试制、改造、租赁)设备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必需和相关;购置设备预计利用率、设备购置共享的可能性及购置数量和价格是否合理。纳入经费预算的设备主要包括科学仪器设备、小试和中试用的相关设备,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以产业化为目标的相关设备购置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不能作为科研经费纳入预算。
2.业务费:
(1)材料费。材料购置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相关;材料种类、单价和数量是否合理。
(2)测试化验加工费。测试化验加工内容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相关、必要;测试化验加工单价和批次数量是否合理。
(3)燃料动力费。根据科研开发需要,判断燃料、水电等耗费总量是否合理;高燃料动力耗费项目应作具体说明。
(4)差旅费/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考察交流内容、地点对项目研发任务是否必要;交流人数、交通费、住宿费等预算是否合理。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南宁市有关规定执行。召开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会议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必要;会议规模、会议数量和会期、会议场所及支出标准是否合理、合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南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合作、交流单位是否具有研发(互补)优势;合作、协作研究任务是否具体,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相关;合作、协作研究的具体任务目标与经费支出是否合理。预计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项目,应当提交国外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协议或邀请函。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根据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研究资料复印(购置)、软件购置、专利申请、论文和专著出版等费用事项是否具体;申请数量、单价预算是否合理。
(6)试验场地(土地)租金。租用试验场地产生的费用是否处于合理范围。
(7)其他支出。增设预算科目是否具体;支出内容与项目研发任务是否一致;支出数量、价格标准是否合理。
3.劳务费:劳务费支出对象是否合理,支出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总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等对研发项目是否必要,费用是否合理;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的单价和数量是否符合实际情况;管理费用、科研绩效支出等的测算是否科学、合理。
第二十条 专家组在进行财政科技补助经费评审时,一般只核减,不增加。
第四章 评审活动质量控制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应加强预算评审专家的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提高专家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受委托单位组织的预算评审活动全过程及评审结果的检查和监督,包括对预算评审活动的合规性、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当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对象有利益关联关系时,专家须向市科学技术局或评估机构申明并回避;
(二)对评审所涉及项目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扩散项目申报材料;
(三)不得发生从被评审对象处获得利益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行为;
(四)不得对外发布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在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如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采取降低专家信用、专家意见无效、取消评审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2018年印发的《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南科规〔201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评审专家意见表
附件2 南宁市本级财政科研项目预算评审报告
(原文链接http://kjj.nanning.gov.cn/zwgk/zcwj/t56253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