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政策 当前位置: 部门主页 >> 科技制度 >> 省级政策 >> 正文

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桂科规字〔2024〕1号)

  • 来源:
  • 发布日期:2024-04-03
  •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监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是指对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主要为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审计。

第三条  经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统称项目),符合第七条相关审计要求的,应按本办法做好项目经费审计工作。

第四条  项目经费审计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审计中介机构负责开展具体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及审计结论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保证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项目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经费到位情况。重点审查项目各项来源经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项目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审查项目牵头单位是否及时按项目预算和项目任务书转拨参与单位经费。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二)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内控管理制度、科技项目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以及项目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项目经费核算情况。包括项目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情况,会计科目设置规范性,核算内容和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经费开支审批程序和手续的完备性,经费使用是否与项目任务书的计划内容一致,以及相关财务档案资料保存管理情况等。

(四)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查预算执行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重点关注项目经费预算科目的执行情况,支出范围和标准执行情况,以及预算调剂手续、经费结余情况等。

(五)重大违规情况。审查有无套取、挤占、挪用、转移项目经费,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等重大违规情况。

(六)其他与项目经费管理相关情况。

第七条  财政资助经费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在申请结题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委托其开展结题验收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其他项目应充分发挥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未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参考此办法选择审计中介机构进行监督。

第八条  被列为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试点单位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结题依据,取消科研项目结题财务审计。试点单位对经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

第九条  项目经费审计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审计中介机构。由项目承担单位选择符合要求的审计中介机构,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二)准备项目经费审计相关资料。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详见附件)的相关要求准备审计资料。审计中介机构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其他相关审计资料。

(三)实行现场检查。审计中介机构应参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审计指引》有关要求,规范化开展现场审计,听取项目实施情况介绍,提出项目审计要求,收集有关资料和会计凭证,必要时可向有关人员进一步调查了解,并就审计内容与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

(四)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依法出具并符合行业规范及管理要求,如实反映项目各项来源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应当披露的其他事项,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和整改建议。审计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行业协会报告。

(五)问题整改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对审计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在结题验收申请资料中附相关整改落实的佐证材料。

第十条  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1.被审计单位及项目名称;2.结题审计基准日;3.审计起始日和截止日;4.审计方式与程序;5.项目基本情况;6.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7.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主要问题及建议;8.审计意见(经费投入使用管理是否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和任务书的约定);9.被审计单位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审计报告须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报备、赋码(审计报告验证码)并打印。财政资助经费100万元及以上项目审计报告,原则上应由近三年未被行政处罚、不存在行业惩戒记录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审计中介机构出具。

第十一条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开展项目经费审计相关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并适时进行抽查检查。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将涉项目经费审计有关问题纳入其工作重点关注范围。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盘点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主动配合审计中介机构开展结题验收审计工作,不得随意调整账务及原始凭证,全面、真实、及时提供审计相关资料;主动与审计人员沟通,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审计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开展审计工作。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尊重科研活动规律,全面落实项目经费管理政策要求,充分收集审计证据,做到事实清晰、证据链完整。自觉遵守审计工作有关职业道德守则,保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涉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审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按照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中介机构应为科技创新和项目研发提供优质经费审计服务,并按业内公允标准收取项目经费审计费用。审计费用可在该项目“直接费用”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